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诈骗犯罪案件律师

 

金翰明律师,法学硕士,从事刑事案件研究、辩护多年,专注诈骗类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

金律师承办过多起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和指定管辖的案件,专注办理诈骗罪、新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企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及其衍生罪名等相关案件,诸如:山西省柯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打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罪、打掉套路贷定性)、广西庞某某被控(骗取政府补贴)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300万,不起诉、无罪)、江苏省陈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打掉全案680万社保代理行为诈骗罪定性、缓刑)、辽宁省邱某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不起诉,无罪)、中央电视台报道的管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二审改判、十一年变六年半)、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的卢某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从建议量刑十四年到五年轻判)、广东省花某被控(股东出资纠纷)诈骗罪一案(不批捕、无罪)、上海市吴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涉案金额8000多万)等。

 

金律师办理的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也多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诸如:河南黎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30天内取保,无罪)、陕西吕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30天内取保,无罪)、广东李某某被控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一案(行贿罪无罪,其它两罪实报实销)等刑事案件。

 

金律师在刑事实务方面著述达60万字,在《刑事实务》《广东律师》等权威法律媒体发表了《套路贷案件办案札记:一审阶段打掉诈骗罪定性》《高价销售保健品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商业运营模式小心陷入诈骗犯罪雷区--以笔者参与办理的两起案件为例》等100多篇实务文章。

金律师撰写的实务文章、办理的辩护案例,连年获得广州律协理论成果奖、业务成果奖。

 

金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36起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

1.山西省柯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打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罪、打掉套路贷定性)

本案是我们一审阶段介入的套路贷案件,当事人在《起诉书》中位列第一被告人、首要分子的地位,起诉书指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建议量刑超过10年。

一审阶段介入案件后,我们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充分论证涉案人员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在案的实物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没有被骗,本案不能将砍头息等同于诈骗罪。一审开庭中多位辩护人据理力争、据法力争,最终本案经一审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判决书中拿掉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折中选择寻衅滋事罪一罪进行判决,从量刑建议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到最终三年多的结果。

很多人一直说,套路贷案件就是诈骗罪,不可能打掉诈骗罪的定性,本案却在“不可能”中实现了逆转,也为该类案件的司法实务提供了重要的案例参考和裁判选择。

 

2.广东省陈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一案(已取保)

本案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时,当事人已经被批准逮捕,通过与侦查机关沟通,以及侦查机关最终在《起诉意见书》中对当事人的指控,当事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我们多次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并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针对案件的罪名定性、涉案金额等多个问题进行全面辩护。通过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配合争取,案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办案机关采纳了我们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后续应当会有更好的处理结果。

 

3.河南省陆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

本案我们一审阶段介入,办案机关指控的罪名为诈骗罪。陆某某等人依托“米多掌柜”等借贷APP进行放贷,办案机关基于砍头息等事实指控涉案人员成立诈骗罪,陆某某位列第一被告人。 

我们在详细阅卷的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报告中均明确指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人员存在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借款人债务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人员存在威胁、恐吓等软暴力催收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人员存在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情况。”本案辩护过程中,我们多次强调侦查机关所述的上述证据不足的事实,在此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提出:涉案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套路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套路贷案件五个特征中的任一特征,本案不属于套路贷犯罪;陆某某等人在放款、收款的过程中,明确告知了借款人各项费用的收取情况,根本没有实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借款人对于核心的借款事实明确清楚、心知肚明,没有基于认识错误支付财物,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等六点辩护意见,本案现已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4.江苏省公安厅督办的李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李某某系某公司负责人,与某上市公司达成对赌协议,通过APP网络放贷。本案现为一审阶段,办案机关指控的罪名为诈骗罪,涉案金额数亿元,李某某现位列第一被告人。

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涉案APP多处均有扣费提示,不论涉案人员是以手续费还是以砍头息、利息等名义收取费用,借款人都明确清楚要扣费的事实,本案不能因为存在砍头息,就认定构成诈骗罪。同样不能因为涉案APP的广告用语存在夸大成分,就认定属于诈骗犯罪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应以借款人在点击确认借款时,涉案平台是否明确告知要扣除费用的事实,借款人是否明确清楚要扣费的事实。本案一审已先后三次开庭,十几位辩护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

 

5.四川省邵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邵某为某公司老板,公司通过“借贷宝”等APP线上放贷,被控套路贷犯罪,放贷模式属于典型的“714高炮”,本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邵某某被指控为首要分子、位列第一被告人。

本案的核心突破点是不能将高利贷、砍头息等同于套路贷犯罪,不能错误理解、适应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进行强行入罪。邵某某等人是否成立诈骗罪,应当以刑法对于诈骗罪的基本规定进行认定,即涉案平台在放款时,对于核心的借款事实有没有欺骗借款人?借款人是否真的被骗?(邵某某等人是否明确告知借款人能够到手多少钱、还款周期、到期要还多少钱、逾期责任等事实),如果上述事实均已明确告知、双方均心知肚明,本案不应成立诈骗罪等罪名。

 

6.江西省童某某被控(套路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本案系涉黑指控案件,共5个罪名,涉案放款模式包括签订翻倍的借款合同、借条,通过上门催收、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债务催收,童某某为第一被告人。本案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是诈骗罪的定性,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在向借款人放款、收款的过程中,如实告知了借款人实际借款金额是多少、实际可以到手多少钱、要打多少钱的合同和借条、每月收取多少利息、逾期之后会如何处理等,我们认为,涉案人员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另外,由于本案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在借款人连借款本金都不偿还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催收,《起诉书》对部分催收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部分催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本身就存在逻辑的自相矛盾;同时本案属于“单纯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不当催收行为,即使对不当催收进行定罪,也不应将本案认定为“涉黑恶”犯罪。

 

7.辽宁省邱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不起诉,无罪)

此案系保健品诈骗案件衍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当事人最初是以诈骗罪涉案,经沟通后改变指控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一度想要变更指控为诈骗罪共犯。本案系新类型的企业商业运营模式被控刑事犯罪的案件,我们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及关联因素,向办案机关出具了论证当事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成功辩护将为同类型案件的司法认定、辩护工作提供参考。

 

8.中央电视台报道的江苏省管某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二审改判,十一年变六年半) 

本案是2018年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媒体报道的江苏省最大的保健品诈骗案,我们在二审阶段介入本案,通过与当事人会见沟通了解到,涉案公司具备销售保健品的资质、营业执照,采购的产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三证齐全的合格保健品。同时涉案公司有相当比例的退货退款记录,但问题主要是销售手段方面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面,本案涉及到如何在辩护中对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进行区分。为此,我们向二审法院提交《二审开庭申请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二审辩护词》等100多页的书面辩护材料,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案件改判,当事人刑期降低近一半。

 

9.中央电视台报道的河南省卢某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建议量刑十四年,减轻处罚,判五年)

2019年CCTV12报道的保健品诈骗案,涉案金额1.2亿,侦查阶段被追究的涉案人员有200多人,当事人卢某某被指控为全案仅有的两名主犯之一,一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建议量刑14年。

本案我们围绕涉案公司系证照齐全、有保健品销售资质的合法主体;涉案公司销售的保健品是三证齐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本案不存在冒充专家、医生的行为,没有承诺治疗、治愈、根治疾病等辩护要点,提出不能将夸大宣传等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本案我们以无罪辩护为手段,以争取当事人轻判为目的,最终促使法院减轻处罚,大幅降低当事人的刑期,最终判罚5年。法院虽基于多方考虑,未能改变诈骗罪定性,但亦认可案件定性上存在一定争议,最终折中处理,在量刑时予以了考量,全案当事人均获轻判。

(起诉书指控卢某某为全案仅有的两名主犯之一)

 (一审判决对卢某某减轻处罚)

10.中央电视台报道的湖北省吴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主犯变从犯,减轻处罚)

本案是一起公安部督办、中央电视台报道的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全案涉案金额超过八亿。我们一审阶段介入案件,认为《起诉书》指控吴某构成诈骗罪系定性错误,本案应成立虚假广告罪,同时为吴某做从犯辩护等量刑争取。由于案件牵扯人员众多、影响巨大,法院最终没有变更罪名,但采纳了辩护人从犯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从建议量刑十三年半,到最终判决八年半。

 

11.四川省刘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数额降档,减轻处罚,建议量刑十年,判六年)

本案刘某因销售保健品被指控诈骗罪,在涉案的十五名被告人中排名第一,指控的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万。本案案件我们在检察机关移交法院之前介入,按照检察机关的说法,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十年以下。在详细阅卷及了解案件情况后,我们发现案件定罪量刑存在诸多问题,确定本案必须首先坚持罪名辩护的辩护策略,通过罪名辩护和量刑辩护两种方式,争取轻判的结果。本案最终虽未实现罪名的变更,但是法院综合考量控辩双方的意见,在金额上对全案予以折中处理,最终刘某获减轻处罚,从十年以上到六年。

 

12.山东省王某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主犯变从犯,减轻处罚)

王某某等人被控假冒“家庭文摘报、诚信企业家联合协会”销售“KS片、DD胶囊”等产品涉嫌诈骗罪,本案我们二审阶段介入,通过“打定性”的方式争取轻判结果。

我们先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二审辩护词》《二审补充辩护词》等多份书面辩护文书,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指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在二审法官明确告知由于本案没有新证据,二审将不开庭审理后,为了避免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我们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了辩护意见,通过类案检索、向法院提交类似案例的判决,引导法院改变罪名。同时提出即使本案对王某某定罪,王某某也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二审补充辩护词》中从犯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某为从犯,减轻处罚。

 

13.广东省花某被控(股东出资纠纷)诈骗罪一案(不批捕,无罪)

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花某因公司出资需求与他人合作,但因出资款项纠纷问题,被对方以诈骗罪控告,公安机关初查后立案并对花某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充分沟通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刑事案件流程和本案的辩护思路,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并多次去往派出所、公安分局、检察院,与案件承办人沟通辩护意见,先后提交多份书面的无罪辩护意见,阐明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依法指导家属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交当事人的无罪证据。

我们认为:花某没有以欺骗手段骗取其他出资人款项,花某自始至终都是以合作投资为目的,邀约他人一起出资开展项目;在取得款项后,花某将其中绝大部分款项用于约定的项目用途。本案部分存在争议的款项,花某也在案发前与其他出资人达成还款协议、制定还款计划,花某一直在积极创造还款条件,也有部分实际的还款行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证明花某对涉案款项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检察机关听取我们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14.广西庞某某被控(政府补贴)诈骗罪一案(不起诉、无罪)

本案是公司经营模式涉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是涉案公司的老板、经营负责人,被指控的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当事人在《起诉意见书》中被排在第一位。本案最核心的指控和辩护问题,系涉案公司相关业务的运营模式,是否能够定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本案为主要的涉案人员辩护,以及针对涉案的商业模式辩护,是我们辩护的第一要务。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先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两份无罪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当事人及涉案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和理由,针对相关指控的逻辑和不利证据进行了回应和说明;以无罪辩护意见为核心依据,结合当事人及涉案公司的客观情况,向检察机关先后提交了两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辩护观点和理由、取保意见等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多次的电话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当事人获释,走出看守所。当事人取保候审近一年,检察机关对全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15.江苏省陈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打掉全案600万社保代理行为的诈骗罪定性,当事人从十年以上重判到缓刑轻判)

本案是通过无罪辩护促成办案机关大幅减轻判罚的典型辩例。陈某为多家人力资源公司老板,在人社部门“社保扩面”要求下,为多家用人单位提供批量挂靠、缴纳社保服务。办案机关指控涉案公司“违规挂靠”,致使劳动者领取社保基金,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600多万,陈某为公司负责人,起诉意见书中位列第一。

针对本案的指控我们提出:本案中劳动者通过涉案公司缴纳了参保费用,且是每月正常参保,劳动者通过涉案公司领取社保待遇,并不涉及骗取国家社保基金的问题。虽然社保申报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存在错位,导致参保行为中存在“伪造劳动合同”等形式上的“虚假事实”,但这仅仅是形式上的手续需要,并不能否定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员正常参保的事实。此外,涉案公司实施的参保、缴费行为,实际上是对国家社保基金的扩充,无法认定国家社保基金的损失,人社部门亦不存在任何的认识错误,本案不应成立诈骗罪。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论证当事人无罪的书面辩护意见、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当事人无罪的实物证据、多次与案件承办人约见当面沟通,最终促成检察机关针对全案600万元的社保代理行为,不予认定诈骗罪,仅针对当事人个人涉案的30多万元事实进行指控,最终通过法院阶段的辩护证据,当事人获缓刑判决。

 

16.上海市吴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资本市场投资、股权代持,涉案金额7000多万)

本案吴某某系资本市场投资管理人,因和他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股权代持协议,但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取得相应的股权,被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吴某某被控五项合同诈骗事实,涉案金额超过7000万元。本案基于多种原因,卷宗材料大多对当事人不利,辩护的突破口在于调查取证,向办案机关提交证据,证明吴某某没有诈骗行为,且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投资款项的目的,本案现正在办理中。 

 

17.湖南省王某某被控(邮币卡)诈骗罪一案(已取保)

王某某所在平台为河北滨海大宗下属会员单位,本案现处于侦查阶段,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为诈骗罪。此类案件办案机关指控的逻辑是涉案平台通过持仓优势、操控邮币卡的市场行情,造成客户损失。但是此类案件是否可以通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辩实现有效辩护的结果,到底是成立诈骗罪,还是成立非法经营罪或是其它轻罪罪名,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辩护人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证据予以充分论证。此外,特定当事人的从犯、自首等量刑情节,也是辩护的关键。 

 

18.广东省陈某被控(医保)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

本案系涉案医院相关人员被指控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涉案金额600多万,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构成诈骗罪。我们在二审阶段介入案件,坚持为杨某某做无罪辩护,本案通过二审开庭审理,现已发回重审。

 

19.海南省黄某某被控(社保)诈骗罪一案(已取保)

本案系一起批量办理社保补缴行为引发的涉诈骗罪指控案件,当事人的社保待遇系由单位统一办理、具有单位行为性质,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具有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当事人自始至终都认为其参保手续及参保事实符合相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和处理。本案我们主要依据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当事人辩护。

 

20.广东吴某某被控(请托办事)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本案系一起涉共同犯罪的指控,当事人受朋友邀约,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动的帮别人“站了台”。本案我们围绕当事人是否作出过虚假承诺、是否收取或者变相取得被害人支付的款项、是否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等方面,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21.公安部督办、最高院指定管辖的黑龙江詹某被控(出口奖励)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1.2亿)

当事人被控诈骗出口奖励1.2亿元,且存在“虚假采购贸易”“循环出口”“购买海关数据”等辩护问题。我们接受委托后,在全面阅卷、会见沟通的基础上,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等多份法律文书,并在一审阶段以《辩护词》《质证意见》《发问提纲》等共计11份法律文书充分应对庭审。

此类案件全国多地都有发生,且“代理报关”行为更具普遍性。此类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及辩点,在于对“代理报关”行为的定性分析和论证,若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将对同类型案件的辩护起到重要参考的价值。

 

22.海关总署督办的湖北省许某被控(0110、5034出口补贴)诈骗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本案系全国多地综保区均涉案的,以0110一般贸易方式以及5034园内物流服务方式海关数据申领进出口补贴,被指控构成诈骗罪、走私犯罪的案件。本案的事实、证据、罪名指控及辩护,核心是进出口贸易领域政策与法律的综合考量。

本案我们坚持认为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主要从是否存在欺骗手段,是否存在认识错误、相对人是否明知、相关部门审查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本案的辩护既是宏观方面的观点辩护,又重点突出细节方面的证据支撑和论证。 

 

23.公安部督办的吴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涉黄APP诱导充值)

吴某被控涉“色情”APP诱导充值、网络诈骗3000多万元。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通过查阅证据、会见沟通后,认为本案的指控在证据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问题。

本案我们已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涉案平台的后台数据),并向办案机关出具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4.广东雷某某被控(涉“色情”APP)诈骗罪一案

雷某某被指控利用涉“色情”APP诱导用户充值,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涉案金额2000多万。我们在充分阅卷、会见沟通的基础上,认为本案的诈骗罪定性存在争议,我们向办案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通过在案证据充分说明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由于辩护需要,我们整理了全部的涉案银行流水,并准备了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一审辩护文书。

 

25.中山黎某被控票据诈骗罪一案(打掉五项指控事实)

黎某被控票据诈骗的数额6000多万,涉案事实、证据复杂。我们进行了长达一个多月的详细阅卷、整理证据材料,并制作了总共近200页的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书。经多次与当事人的详细沟通,并抓住在案证据中有利于当事人的书证(证明涉案公司有履行能力,并非控方指控的“资不抵债”),并在法庭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环节做了充分的应对。本案一审已宣判,辩护律师打掉五项指控事实。

 

26.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

当事人孙某被控合同诈骗数额2000万,且存在同案犯在逃的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我们通过多次阅卷与会见,全面、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并针对控方的核心证据《审计报告》进行质证。我们向广东省高院提交了《二审开庭申请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二审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此案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27.深圳慕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减轻处罚)

本案慕某某被控合同诈骗1300多万元,且慕某某在办案机关的讯问中认罪认罚。基于此,我们充分说明慕某某符合“自首”的规定,同时被害人存在过错,且本案无法查清涉案金额等辩点,为慕某某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28.河南省黎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30天内取保,无罪)

本案系由诈骗罪案件衍生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涉及为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收支款项。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即出差河南会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并依法指导当事人后续如何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在此基础上形成《取保候审申请书》,与案件承办人进行当面、书面两种方式的沟通,以客观上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黎某某所涉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主观上黎某某没有犯罪故意两个层次,提出黎某某无罪理由,并基于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建议侦查机关对黎某某取保候审。办案机关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黎某某30天内获释,本案已解除取保候审,当事人获无罪处理。

此类案件辩护的同时尤其需要注意改变定性为重罪的风险,特别是诈骗罪。会见沟通了解案情、指导当事人应对,以及跟办案机关沟通是有效辩护的重点。

 

29.陕西省吕某某被控(跨境电商刷单走私、金额1.7亿)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30天内取保,无罪)

本案我们介入后,提出吕某某只是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权利,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任何实权;同时吕某某并未参与涉案的走私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对于涉案公司的走私行为不知情,吕某某依法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本案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30天内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现已解除取保,当事人获无罪处理。

 

30.林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发回重审)

此案林某被控32项职务侵占和1项挪用资金的事实,我们与当事人就相关证据进行逐一核对,为了充分说明林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向法庭出具了113页的《辩护词》、78页的《质证意见》、30页的《举证意见》,再加上《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等辩护文书,本案的辩护文书总共超过10万字。

 

31.广东李某某被控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一案(行贿罪无罪,其他两罪实报实销)

此案自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我们向办案机关出具了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单位行贿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最终成功打掉行贿罪,其余两罪获轻判,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即被释放,当事人及家属对结果满意,不上诉。

 

32.安徽省刘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33.浙江省高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34.浙江省郑某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

35.湖北省黄某某被控(提供互联网服务)诈骗罪一案

36.安徽省周某某被控(请托办事)诈骗罪一案

37.上海市史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

38.广东省刘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

  

金律师发表的部分实务文章: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30篇办案实务文章)

1.《套路贷案件办案札记:一审阶段打掉诈骗罪定性》

2.办案札记:民营企业家涉诈骗罪金额数百万,终获不起诉

3.《不能将砍头息等同于套路贷和诈骗罪》

4.《结合亲办案例谈: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

5.《从亲办案例对套路贷案件中不构成诈骗罪的模式进行解读》

6.《为荐股荐期货公司提供广告推广、组建微信群等服务是否成立诈骗罪?》

7.《推荐股票、期货、外汇等业务被控诈骗犯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8.《涉期货诈骗类犯罪案件,律师应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9.《如何为被控邮币卡诈骗罪案件进行有效辩护 --兼谈诱导投资与诈骗犯罪的区别》

10.《高价销售保健品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11.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关于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等轻罪辩护的探讨

12.《保健品诈骗案件中,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13.《保健品诈骗案件中销售平台主管是主犯还是从犯?》

14.《为保健品公司做广告推广是否构成诈骗罪?》

15.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办案札记(从十年以上到缓刑)

16.《充值看20秒“小黄片”的App经营者,充值后能否看到视频内容决定了辩护方向》

17.《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18.《从50个无罪判例看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19.《从60个无罪判例看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20.《医保诈骗案中,如何认定涉案医院的相关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

21.支付平台、推广平台涉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问题

22.从17个无罪判例,看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要旨、无罪辩点

23.商务局补贴类涉诈骗罪案件,应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24.买单出口领取政府补贴、奖励不应构成诈骗罪的核心辩点

25.为什么说社保代缴行为不应定性为诈骗罪?

26.亲办案例:社保代理、涉案金额600万,打掉诈骗罪定性

27.请托办事型诈骗罪案件,尽力但未办成不应构成诈骗罪

28.请托办事型诈骗罪案件,请托事项违法能否阻却诈骗罪的成立?

29.《不能将“经营谋利”的目的等同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30.《刑事律师如何做好法庭发问?》

……

【咨询须知】

咨询是收费的!

咨询及欲委托我们刑事律师办理案件者必须相信法律及律师的专业能力、智慧和责任心;

我们的律师费较高,但并不以输赢论英雄,也不包括什么关系费用,只是精准刑事法律服务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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