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诈骗罪如何“辩成”虚假广告罪——广强刑辩论坛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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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罪如何“辩成”虚假广告罪

——广强刑辩论坛第6期

公诉机关指控的保健品类诈骗案,指控刑期12年以上,如何通过罪轻辩护改变罪名,最终通过将诈骗罪名打掉,改判为虚假广告罪?

6月18日广强律师事务所杨勋杰律师、李蒙律师作为主讲人开展了一场以“保健品”诈骗罪如何“辩成”虚假广告罪为主题的成功案例分享会。多位广强律所专业律师及律师助理参会。

一、案件概述及案例意义

会议首先由杨勋杰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信息进行了详细介绍。

案发地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而办案机关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涉案人员为董某某,其被指控销售类似保健品并涉嫌诈骗罪。案件的案发背景是光山县当地破获的一起保健品诈骗案,董某某的案件是在侦破过程中由于信息倒卖因素顺藤摸瓜发现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购买了大量他人的电话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然后利用预设好的电子机器人话术程序给这类他人以打电话的方式向他们推销“保健品”,由于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销售的“保健品”并没有实际宣传功效并且被告人在推销过程中有话术引导以及冒充物流人员等要素,对被告人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该案件可能带有最近司法实务界热议的“远洋捕捞”性质,且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十分具有典型参考意义,杨律师如是总结到。

二、主要辩护观点

随后会议进入核心环节,围绕案件的辩护关键辩点展开深入讨论。

首先,杨律师提出了第一个辩点:虽然被告人有冒充快递员身份的行为,但此类冒充并非客户产生购买意愿的直接原因。在具体销售过程中,大多数客户选择购买被告人推销的产品更多是因为物流人员已经上门“抹不开面子”“反正也不贵”的心理强制作用而非如关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冒充专家、学者对产品做出功效保证。杨律师认为,即使被告人有冒充物流人员的行为,客户也并未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产品。对此法院也该辩点进行了相应认定回应,认为该行为虽然存在不当之处,但不足以构成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接着,讨论转向第二个辩点: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董某某销售的产品不具备宣传功效。杨律师指出,被告人销售的产品中含有的鹿血等中药成分确实具有一定的医疗保健作用,且涉案产品在淘宝、京东等平台均有销售,是经过工商部门检验的合格产品,宣传标语虽隐晦但合法。且控方也没有对案涉的产品做过成分功效检测,没有切实根据证明其产品没有功效。法院也对该辩点进行了相应认定回应,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虚假宣传。

第三个辩点是董某某销售成本并不低,并不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空手套白狼”。杨律师指出,虚假广告罪的行为人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销售商品,赚取利润。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对商品的对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商品只是一种道具,虽然具有一定价值,但与对价比起来,几乎是天壤之别。“暴利”成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因素。本案中涉案产品售价合理,与市场同类产品相当,实际上被告人获得利润很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案例余想,经验总结

杨律师最后对案件的经验启示进行总结。

首先,强调了“天时”的重要性,包括二审发回重审为案件辩护提供了更多机会,以及关联案件已被定性为虚假广告,为本案辩护提供了参考。

其次,会议讨论了“地利”因素,指出证据存在硬伤对案件辩护极为有利。行为人主体不存在虚构冒充身份,产品功效证据不足,被害人物证与涉案产品不一致,销售价格合理等,这些因素都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后,会议总结了“人和”因素的重要性。当事人及其家属坚定不移地坚持,为案件辩护提供了动力;承办人员愿意与律师沟通,耐心听取意见,为案件辩护创造了良好环境;李蒙律师的支持和配合,为案件辩护提供了专业支持。

随后,李蒙律师也上台为本案做出了几点补充,李律师强调了在本案中与杨律师的合作的重要性,这种合作使双方对案件的推动形成了互补,也便于辩方应对如证据突袭等紧急状况。

李蒙律师从三个方面对本案做了一个经验的小结:

一是要对案件当事人做一个简洁的庭前辅导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也协助当事人了解庭审的基本流程,方便后续庭审辩护的推进;

二是在庭上交锋辩护时要开阔视野,敢于旁征博引对如“广告”这类词语进行现代化的语义再解以期达到有利辩护的效果;

三是注重庭后跟进,加强与控方、法院的庭后沟通,争取与公权力机关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携手正确的办理案件。

会议在总结完经验启示后进入尾声。

主讲人对与会人员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并强调了在类似案件中,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同时注重与各方的沟通与配合,以争取最佳的案件结果。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