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敏

刑事律师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011251558

介绍

周淑敏: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律师证号:14401202011251558

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需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这种勇气并不是出自盲目和莽撞,而是来自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无罪推定的辩护思维。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周淑敏

 

周淑敏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刑事案件、刑事辩护研究多年,专注于重大诈骗犯罪案件的辩护,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缜密的法律逻辑思维及丰富的办案实战经验。

周律师参与办理过多起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企业商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的案件、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诸如:涉嫌保健品诈骗、外汇诈骗、期货现货诈骗、邮币卡诈骗、数字货币诈骗等交易型诈骗;涉嫌推荐股票、诱导至赌博平台等交友型诈骗;涉嫌以提供色情服务为由,收取会员费、服务费等色情诈骗;涉嫌返利诈骗、低价利诱诈骗;等等)。

 

周律师刑法理论功底扎实,善于深挖案件有效辩点,在辩护工作过程中,能快速抓住案件本质,并精准提出有效的辩护思路、辩护意见,参与办理的案件大多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诸如: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被控合同诈骗案(发回重审)、公安部督办的吴某被控特大色情诈骗罪一案(轻判)、深圳靖某被控跨国网络盗窃罪一案(发回重审)、雷某被控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轻判)等。

周律师专注诈骗犯罪辩护领域研究多年,在诈骗犯罪辩护研究方面著述达50多万字,并在中国律师网、北大法律信息网、《刑事实务》《法律读库》等权威法律媒体发表了《刑事辩护之“独孤九剑”——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有效辩护宝典》《刑事辩护之“天龙八部”——如何为涉诈骗罪大要案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寻律宝典:如何才能找到靠谱的刑事律师?》《专业:刑辩律师的致命武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了解哪些内容?》《“购买海关出口数据”获取政府奖励金的行为不应以诈骗罪论处》《冒充“美女”推荐股票、诱导玩家充值游戏能否构成诈骗罪?》《大逆转:央视报道的涉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为何得以改判?》《万变不离其宗——诈骗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在于法律本体部分的专业性》《当事人涉保健品诈骗等刑事案件,律师可以提供哪些专业咨询与辩护?》《所有的欺骗行为都是诈骗犯罪?——涉嫌炒期货诈骗案辩护律师是如何说NO的!》《绝处逢生——L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实录》《万变不离其宗:虚拟数字货币是创新还是犯罪?》等大量办案实务文章。

 

附:周律师经办的部分经典诈骗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选取其中部分经典的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

1.中央电视台报道的何某某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涉案金额1.237亿)(正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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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2019年CCTV-12频道《社会与法》栏目专题详细报道的“起底网络神医”涉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涉案人何某某是公司老板、大股东、第一被告人,指控涉案金额为1.237亿,辩护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的,辩护人通过出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检察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嫌疑人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来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其旗下公司系证照齐全、有保健品销售资质或中医经营资质的合法主体;旗下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均系三证齐全的正规厂家生产、加工的合格产品;本案销售保健品不存在冒充专家医生的行为,亦没有承诺能治疗、治愈、根治疾病。通过夸大宣传的方式在网上推送成功案例、向客户推销保健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而且旗下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冒充专家、医生、主任等身份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禁止使用‘治疗’‘治愈’‘根治’等虚假宣传的字眼,禁止虚构产品效果……”等等。公司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设立了质检部、法务部,并付诸实施。公司也申请注册了不少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比如“妇茵美”“艾娃”“青春堂”等。本案证据显示旗下公司在销售保健品的过程中,存在大量退货、退款的事实,上述一系列事实能够证明何某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及非法占有之目的。另外,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何某某涉嫌“诈骗金额共计1.237亿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认定依据的相关证据真实性存疑,办案机关在未对涉案数额及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何某某构成诈骗罪,且诈骗金额为1.237亿元。

2.“百亿私募大佬”崔某涉嫌特大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1.05亿)(正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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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媒体称为“百亿私募大佬”的崔某,因股东纠纷引发了刑事控告导致了本案发生。我们介入之后,通过深入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并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有效的沟通,对其进行专业“辅导”,告知其如何依法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以及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

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辩护人先后三次向检察院出具了共计5万字左右的律师意见书详细论证了本案无罪的理由,为攻破控方的“王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辩护人出具了近两万字的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我们认为,控方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存在多项应被法定排除的情形,不具备证据资格,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能据此认定崔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详见《如何破除控方的王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崔某案无罪辩护实录》一文。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我们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沟通发现,绝大部分被害人陈述与崔某供述相互印证,都否定了本案存在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纳资金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本案现在已到法院阶段,我们已准备好一切辩护工作。

 

3.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6000多万)(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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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孙某涉嫌合同诈骗6000多万,同案其他人通缉在逃。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们通过多次会见孙某,详细审阅案卷证据材料,并通过一定的外围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清楚的认识。我们坚持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涉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重损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辩护人通过多次阅卷与会见发现:本案无论从民事上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角度上来看还是从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的角度来看,都是一个错误入罪的案例,但本案至少还存在三个以上复杂、疑难问题需要解决。辩护人介入此案后,通过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已做阅卷笔录66页,已6次会见过当事人)、对控方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质证(长达一万多字的质证意见),并向广东高院提交了《二审开庭申请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孙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此案经过辩护人的艰辛努力,广东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全面否定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辩护工作取得重大胜利。

4.公安部督办的吴某被控网络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3800多万)(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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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与其他同案人被指控网络“色情诈骗”3800多万元,系公安部督办的诈骗犯罪大要案。我们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辩护的,通过初步审阅本案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及会见交流得知,本案在表面上确实有重大诈骗的嫌疑,但本案控方在证据方面、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重大问题,但里面也存在不少对当事人不利的问题(比如同案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当事人的不利供述问题、被害人的不利陈述问题等等)。为扭转不利局面,化不利为有利,辩护律师通过补充阅卷、深入阅卷及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重新排列组合证据材料,通过专业的律师文书等辩护手段去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辩护人为了跳出控方主要是以不利言辞证据材料来落实有罪的思路,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沟通,决定从本案的实物证据材料入手,发现本案“被害人”的有罪陈述缺乏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证明欺诈或诈骗内容)、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或与嫌疑人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缺乏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受损金额)这些证明力极强的实物证据材料来证明;换言之,无法与实物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如前所述,根据证据认证规则,实物证据材料是检验言辞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的重要标准)。由于这些关键证据材料的缺失,使得本案嫌疑人的部分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自然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为此,我们向法院提交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辩护词等书面辩护材料,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意见,获得了轻判结果。

5.深圳靖某被控跨国网络盗窃罪一案(涉案金额1300多万)(发回重审)

本案当事人靖某被指控跨国网络盗窃1300多万,当事人已作出了几次不利于其自身的认罪供述。辩护人介入之后,为扭转不利局面,通过详细、有效沟通,核实案情和相关材料,告知其依法学会自我保护和相关法律规定(含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并对其进行专业“辅导”,让其对相关法律规定、控方入罪思路、律师应对方案有着清晰的认知和配合。本案辩护的难度在于,律师介入之前,办案机关已经收集了当事人前后几次的“认罪供述”,并通过当事人签字确认了大量的实物证据材料。

我们介入之后,通过深入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并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有效的沟通,对其进行专业“辅导”,告知其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本案一审认定,靖某在Y娱乐、G娱乐等赌博网站注册会员进行赌博,并绑定其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上述赌博网站以Z公司提供的电商平台进行运营。靖某利用平台漏洞篡改支付金额,将每笔订单金额改为0.1元,采取虚假充值的方式,在赌博网站获得充值金额1300多万。对此,我们在二审辩护过程中出具了详细的辩护词。我们认为,首先,靖某不具备非法占有T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和事实,其次,本案缺乏关键书证、物证,一审法院认定靖某采取虚假充值方式盗取T公司垫付资金1322.7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靖某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返还给实际受损害的一方。此案经过辩护人的艰辛努力、据理力争,广东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全面否定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辩护工作取得重大胜利。

6. 雷某被控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轻判)

此案当事人被指控通过涉“色情”APP诱导充值,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起诉书指控雷某等人开发具有诈骗功能的激情大片app软件,并在互联网上经营该软件,通过承诺付费观看色情视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我们在充分阅卷、会见沟通的基础上,认为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巨大争议。

我们认为,首先,本案多名被告人对视频截图进行辨认,都指出被害人出具的视频截图并非是“激情大片”软件的截图,“被害人”无法提供观影的网页地址,不能证明是在“激情大片”软件上进行的观影和充值;其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激情大片”软件上承诺充值后观看完整视频、观看色情视频。“激情大片”软件会在用户观看几十秒到几分钟的视频后,提示充值后才能“继续播放”,但并未作出“观看完整视频”或“观看色情视频”的承诺,不能证明涉案人员存在欺诈行为;最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H公司”通过“激情大片”软件的经营数额,不能仅以赵某与段某之间的银行流水,作为认定涉案数额的依据。同时,在案证据证明,《起诉书》认定的诈骗数额中,包含大量涉案公司充值测试的费用,以及其他产品的相关费用。涉案人员主观上是为了经营获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做了大量文书工作,诸如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书,本案最后获得了轻判结果。

……

 

附:周淑敏律师发表的部分影响力实务文章(因篇幅有限,仅列举40篇办案实务文章)

1.《刑事辩护之“独孤九剑”——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有效辩护宝典》

2.《刑事辩护之“天龙八部”——如何为涉诈骗罪大要案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3.《 寻律宝典:如何才能找到靠谱的刑事律师?》

4.《专业:刑辩律师的致命武器》

5.《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了解哪些内容?》

6.《“购买海关出口数据”获取政府奖励金的行为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7.《冒充“美女”推荐股票、诱导玩家充值游戏能否构成诈骗罪?》

8.《大逆转:央视报道的涉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为何得以改判?》

9.《谈谈“套路贷”案件的有效辩护路径》

10.《万变不离其宗——诈骗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在于法律本体部分的专业性》

11.《当事人涉保健品诈骗等刑事案件,律师可以提供哪些专业咨询与辩护?》

12.《所有的欺骗行为都是诈骗犯罪?——涉嫌炒期货诈骗案辩护律师是如何说NO的!》

13.《绝处逢生——L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实录》

14.《万变不离其宗:虚拟数字货币是创新还是犯罪?》

15.《刑事案件中,委托人与律师相处之道

16.《刑事案件委托人与律师相处之道及律师会见的重要性

17.《透过现象看本质:谈谈涉特大邮币卡诈骗案的有效辩护路径》

18.《遭遇刑事案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怎么辩护?》

19.《无罪辩护宝典:从实务案例看骗取贷款罪如何进行有效无罪辩护》

20.无罪辩护宝典:从无罪案例看贷款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21.《崔某涉嫌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不构成犯罪之律师意见书》

22.《如何破除控方的王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崔某案无罪辩护实录》

23.《检察院阶段涉保健品诈骗案无罪辩护律师意见书》

24.《上诉人J某涉嫌网络盗窃罪一案二审(重审)辩护词》

25.《请求对孙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改判无罪之二审(重审)辩护词》

26.《C某被控诈骗罪一案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27.《面对极为不利的控方证据,辩护律师如何置之死地而后生?》

28.《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

29.《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

30.《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

31.《诈骗罪改判为轻罪之成功案例汇总》

32.《涉嫌保健品诈骗之无罪不起诉案例

33.《涉嫌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之典型案例

34.《涉嫌推荐股票诈骗改判为轻罪之成功案例汇总

35.《涉嫌邮币卡诈骗之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汇总

36.《涉嫌推荐股票诈骗之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汇总

37.《涉嫌炒外汇诈骗之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汇总

38.《涉嫌炒期货、现货诈骗之无罪不起诉案例汇总

39.《<刑事审判参考>中诈骗犯罪无罪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统计大全

40.《<刑事审判参考>关于诈骗犯罪自首、立功、管辖等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统计大全>

……



【咨询须知】

咨询是收费的!

咨询及欲委托我们刑事律师办理案件者必须相信法律及律师的专业能力、智慧和责任心;

我们的律师费较高,但并不以输赢论英雄,也不包括什么关系费用,只是精准刑事法律服务的对价。

——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

 

以下收费标准皆以小时收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只接有一定理据的刑事案件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黑社会犯罪、商事犯罪、税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接办时所用,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1.承办各中心业领域内的普通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500-3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2.承办的各中心专业领域内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及工作量情况确定最终收费(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3.对所接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或工作量确定最终收费(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4.承办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政治因素的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5.具有一定冤情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律师费每小时2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6.办案所需的办案费(复印费、专家论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文档处理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根据办案需要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实报实销或约定包干;

7.一般不接受电话咨询,请预约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或微信咨询;咨询是收费的,咨询费标准为每小时500-3000元;

8.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业务中心主任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9.委托人可与承办律师协商按件收取律师费。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室

电话:020-37812500

邮箱:gq378125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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