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实施的生育登记管理规定,取消了结婚的前置条件,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在以往的生育登记规定里,要求登记申请人为“夫妻”,而新规则采用“公民”的表述。这也就意味着,不管父母是否有婚姻关系,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网上最大的质疑和争论是:这样一来,私生子合法化了,会不会助长小三/出轨?
另一外一种声音是:女性终于可以单身生育了。
●如何看待这一政策的变化?
一、取消以结婚为条件的生育登记,是生育与婚姻解绑的收尾性政策。
在以往的计划生育政策中,生育和婚姻是捆绑在一起的。未婚生育、婚外生育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此带来一些法律责任和不便利。
查阅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婚姻和生育是如何捆绑在一起的。
1.以前的计划生育法/条例规定,没有婚姻关系/婚外生育,属于违法,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奖,甚至丢工作。
2.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无法取得生育登记。
3.没有生育登记,孩子上不了户口。
4.孩子上不了户口,等于“黑户”,诸多权利无法享受。
5.没有生育登记,生育福利无法享受。
非TZ内的有钱人不在乎这些,交罚款就是了。但普通人、TZ内人员不行,无论是为了自己着想,还是孩子着想,选择结婚生育吧。
在结婚意愿强烈、人口增长过快的时代,且婚、育不分家的理念下,单身生育是很难的。但特定国情下实现,逐步引发了生育和婚姻的解绑。
第一步重大意义的政策是上户口不需要生育登记。
这个政策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黑户”人口,而后续单身生育的公民,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其生育的小孩也可以正常上户口了。小孩的基本权利得到重大的保障。
第二步,取消社会抚养费。
从2018年开始,全国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都删除了超生、非婚生、婚外生育子女的惩罚性措施。从这里开始,婚姻和生育算是正式解绑了。
最后,也是大家现在看到的,生育登记不以结婚登记为条件了。这个政策更好地使得单身生育后取得生育福利(如生育险、补贴)。
生育和婚姻在法律上基本解绑,给出更多的现实可能性,比如同居关系,单身生育等等。等到这些人数多了后,又会使新的两性关系法。
●是否会在出轨、私生子女方面带来更多负面影响?
首先,私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一种。
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生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形。1950年的《婚姻法》就已经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地位。
他们和婚生子女对血缘父母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当然也包括人们最为关注的继承权。有没有上面那些解绑政策,非婚生子女早已取得法律上平等的地位,该有的资格都有。
在继承权方面,私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需要注意的是:
1.当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时,优先按遗嘱继承。也就是说,私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并非100%能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也很重要。人生很漫长,变数真的很多。被继承人把遗产给了保姆,也并不少见。子女还需要很努力才行。
2.私生子女继承的财产中若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分割一半出来给配偶,剩下的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3.非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的法律地位,拥有完整的法律人格,与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一脉相承。法律首先把他们当做“人”来看待,而不是因其出生而被剥夺其权利。
以“分身”、“出生”论权利,是封建法律特权的一大特征。因为父母犯错,子女该受惩罚,与“父债子偿、罪犯的后代永世为奴等等”逻辑是一脉相承的。
显然,现代法律会惩罚的是犯错(违法犯罪)的个体,而不是连坐。论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在现代理念中行不通。早就不是嫡庶长幼有序的封建礼法时代了。
4.错的是出轨的人,而不是出轨所生的孩子。法律该惩罚出轨的人。可是,把婚姻法和刑法翻来覆去,你会发现:法律不怎么在乎!
基本上婚姻忠诚得靠道德。上面那些解绑政策,对婚姻忠诚的影响无关大局。
这才是现代婚姻制度看上去自相矛盾的地方:
一方面产生于感情的专一
一方面不强化维护这种专一——出轨轻责化
这就告诉人们,不能总是指望法律来保护感情,自己保护好自己,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法律可是很在乎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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